本會章程

第六章 附則

第二十六條

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,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,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:

1.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,方為有效;

2.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,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,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。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。

第二十七條

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,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