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章程

第三章 組織架構

組織機關

第九條

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

♥   會員大會

♥   理事會

♥   監事會

會員大會

第十條

1. 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,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。

2. 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、副主席一名以內組成主席團。

3.  主席、副主席均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,再由理事會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,並經由會員大會選舉投票選出。

4.  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;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,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主席職務。

5.  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,制定總體會務發展方針,領導會務持續發展。

6.  通過、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。

7.  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,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。

8. 為推動會務發展可敦聘有名望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顧問。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人士可敦聘為名譽顧問。

第十一條

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一年,任滿連選得連任。任期最長兩屆兩年。

第十二條

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,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。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提議時、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。

第十三條

1. 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會議的日期前八天,學校家長教師會以掛號信簽收或簽收通知書方式通知各會員,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會議議程。

2. 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,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 

理事會

第十四條

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,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,由若干人組成,但人數必須為單數。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。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同時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。

第十五條

理事會成員任期一年,任滿連選得連任一年。

第十六條

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。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之會務。

第十七條

1. 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,如遇特殊情況得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
2.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。

3.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,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,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。

4. 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,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,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。

 

監事會

第十八條

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,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,成員人數若干人,其數目必須為單數,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。

第十九條

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,任滿連選得連任。

第二十條

監事會之權限為

1.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。

2. 查核法人之財產。

3. 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。

4.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。

第二十一條

1. 監事會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,由監事長主持。特別會議得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。

2. 監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,方可進行議決。會議之任何議案,須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。

第二十二條

文件的簽署 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,必須由本會會長一人或副會長、理事長任何一人簽署方為有效。

1. 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。

2. 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、價值和權利。

3. 委任本會受權人。

4. 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、提取及調動。